隨著歐盟新法規MDR的更新, 器械的臨床評估報告(Clinical Evaluation Report,CER)也迎來了巨大的變化, CER作為醫療器械CE 技術文檔的難點及核心部分,在申請CE認證的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本文主要介紹MDR新法規下,企業應該如何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評價。
CE MDR法規下,形成臨床評價報告CER的五個階段
CER階段0:詳細的器械描述(MEDDEV 2.7/1 rev.4的附錄A3)
- 器械標識:型號、尺寸、軟件版本、附件/部件
- 簡明的物理和化學描述(材料、摻入組織的藥物、或血液制品),機械和物理化學特征
- 使用的技術
- 開發器械的創新方面
- 關于器械可用治療/管理/診斷
- 預期用途的確切描述,醫學適應癥
CER階段1:識別相關數據
- 直接臨床數據-制造商生成并保存的數據
* 臨床前的數據(測試報告,包括驗證和確認數據)
* 上市前的臨床試驗
* 從危險管理PMS-PMCF激活的所有臨床數據,以及器械本身或等效器械有關的數據
* 當前的知識/技術水平
- 間接臨床數據
* 標識的等效性臨床器械必須與注冊器械有相同的預期目的
臨床、技術和生物學特性必須被識別和討論
CER階段2:評估相關數據
- 評估包括科學有效性相關性在內的數據及其對符合性正面的貢獻
* 方法學的質量和內容的科學有效性
* 確定數據集與臨床評估的相關性
* 每個數據的權重貢獻
CER階段3:臨床數據分析
分析數據得出以下結論
- 性能和安全性(包括收益/風險率)符合必要要求
- 正面器械的技術文件內容
- 風險管理中的殘留風險和不確定性或已回答的問題(包括并發癥、長期表現、“現實生活”中使用過程的安全性)
- 上市后的CE認證器械,則必須增加上市后數據PMS
CER階段4:完成報告
匯編 -- 概述以上臨床評價的所有階段 -- 批準和數據 -- 簡歷和利益聲明
MDR 關于臨床的指南具體有哪些?
MDR 關于臨床的指南有:
1.MEDDEV 2.7/1 rev.4 Clinical evaluation: Guide for manufacturers and notified bodies
2.MDCG 2020-5 Guidance on Clinical Evaluation - Equivalence
3.MDCG 2020-6 Guidance on Sufficient Clinical Evidence for Legacy Devices
4.MDCG 2020-13 clinical_evaluation template
臨床評價中如何證明同比對器械的的等同性?
在證明同等性的過程中應考慮以下技術、生物和臨床特點:
- 技術特點:具有類似設計的器械;在類似條件下使用;具有類似規格和特性, 包括物理化學特性,如能源強度、拉伸強度、粘度、表面特征、波長、軟件算法等;使用類似部署方法(如相關);具有類似工作原理和關鍵性能要求。
- 生物特點:對于類似類型、類似接觸時間和類似的物質釋放特征,包括降解產物和可溶出物,該器械使用相同的材料或物質接觸相同的人體組織或體液。
- 臨床特點:該器械用于同一臨床情況或目的,包括類似的疾病嚴重程度和階段,針對身體的同一部位,用于類似人群,包括年齡、解剖學和生理學;具有相同類型的使用者,具有根據預期臨床效果得出的類似的針對某一特定預期用途的相關關鍵性能。第一段列出的特點的類似程度應使得器械的安全性和臨床性能方面無顯著的臨床差異。對等同性的考慮必須始終基于合理的科學根據。為便于考察等同性,必須能夠清楚地表明制造商有充分的條件獲取具有等同性的相關器械上數據。
特定 III 類器械和 IIb 類器械的臨床評價咨詢流程
MDR 第54條規定:
公告機構在執行下列器械的符合性評估時,應遵循
附錄 IX 第 5.1 節或附錄 X 第 6 節規定的臨床評價咨詢流序(如適用):
(a) III 類可植入器械;和
(b)用于給予和/或清除藥品的 IIb 類有源器械。
以上提及器械的認證過程中需要歐洲專家小組的參與,無疑是增加了認證的整體難度。
對于可植入器械和 III 類器械,是否可以只進行臨床評價,而不進行臨床實驗?
分兩種情況
1. 同一廠商的產品升級:
- 該器械由同一制造商對已投放市場的器械進行改進,
-已改進的器械經制造商證明后等同于投放市場的器械,且此證明已得到公告機構認可,及
- 對投放市場的器械進行臨床評價以證明已改進的器械符合相關的安全性能要求。
以上方式可以通過PMCF來證明該器械的安全有效性。
2. 制造商生產出的器械經證實等同于已投放市場的器械(不屬于同一制造商生產),除此條所要求的內容外,若以下條件均滿足,則無需進行臨床研究:
- 在這兩個制造商擬定合同的適當位置明確允許第二種器械制造商在現有基礎 上全權使用技術文件。
- 原始臨床評價已依照本法規要求完成, 且第二種器械制造商向公告機構提供其明確證據
這種情況是需要對方廠家的授權,很難實現。
可以豁免臨床實驗的可植入器械和 III 類器械
臨床實驗的要求不適用于可植入器械和 III 類器械:
(a) 此類器械依據第 90/385/EEC 號指令或第 93/42/EEC 號指令已合法投放市場或 投入使用,其臨床評價:
- 基于足夠的臨床數據
- 符合此類器械臨床評價相關產品 CS;或
(b) 針對縫線、U 形釘、牙齒填充物、牙套、齒冠、螺釘、楔子、牙板、金屬絲、針、小夾和連接體而進行的臨床評價均應建立在充分的臨床數據上且符合相關 的特定產品 CS。